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哲熙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852號),裁定如下:
主文唐哲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62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3月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述聲請事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