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移轉契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丙○○反訴被告(即上訴人)甲○○反訴原告因99年度簡上字第246號給付移轉契稅等事件,於上訴程序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5,174元,應徵第二審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