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王春娟 上列原告王春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號11樓之1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稅籍資料之課稅現值加計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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