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27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李藝欣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之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陸仟零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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