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2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信用貸款及現金卡部分,是否求請求利息?若是,請補計息本金。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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