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賢
秦沛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
98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4年12月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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