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錦章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
鄒志鴻 律師被告昇庚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秀梅 選任辯護人 常子薇 律師
林俊儀 律師被告 江俊哲 選任辯護人鄒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更正後之內容當事人欄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當事人欄昇庚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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