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胡信發 之遺產清冊(如遺產為不動產,並附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稅籍證明書)。
(二)陳報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胡信發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並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如為辦理繼承事務,應提出被繼承人之財政部「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或「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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