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張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晉磊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被告林晉磊、 林文浩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