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31號自訴人 李雅玲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李雅玲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4月1日合法送達於自訴人,此有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依然未能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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