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承威 即 朱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577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8,735元,及其中新臺幣129,925元,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