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余玲雅 關係人財團法人和平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和平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和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和平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民國104年6月14日第六屆104年度第1次決議,將捐助(與組織)章程修正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第1條、第7條計2條,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和平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此有其法人登記證書、第七屆董事名冊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查,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等情,亦據其提出其董事會104年6月14日第六屆104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3日高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原捐助與組織章程全文影本、修訂後捐助章程全文影本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正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修正捐助章程第1條及第7條條文,係為該財團法人設立之法規依據名稱之變更及每屆連選連任董事之人數不得逾改選人數三分之二之限制所為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而為變更之規定,而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