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名紘有限公司甲○○│京城銀行竹崎分行│97年10月30日│27,917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