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吳杰修 (原名 吳蔡昇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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