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林子堯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9,564元民國109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3.47%00228,790元民國109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