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玉文訴訟代理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30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30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張數股數備考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陳振18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