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25號原告 劉俊賢 被告 黃柏浩
吳志偉
尹得宇
王貴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