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李洛萱 被告 趙君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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