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奕勲被告陳宥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則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奕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奕勲因被告陳宥銨犯傷害致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刑保工字第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不服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依址執行拘提,亦拘提未獲,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12年1月18日竹檢介執則111執3864字第1129002438號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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