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仲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信仲犯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
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陳信仲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信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7年11月12日│108年5月3日│││2.107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5090號│年度偵字第1388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74號│108年度易字第2100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6日│108年11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74號│108年度易字第2100號││├────┼───────────┼───────────┤││判決│108年9月23日│108年1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字第14037號│969號(刑期109年8月16│││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日至110年3月15日)│││刑8月(刑期108年12││││月16日至10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