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66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字第578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雖登載於96年7月14日聯合報E4版上,惟其中支票號碼誤刊為AG0000000,並不能認已為合法之公示催告,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伊微服飾精品店 徐秀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86,000元│AG0000000│96年6月30日│││華│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