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於民國96年1月18日8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2段10號3樓查獲被告甲○○(業以96年度偵字第20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95年7月15日至96年1月18日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gracehenry999」賣家帳號開設賣場,販售仿冒「ERMENEGILDOZEGNA」、「FENDI」商標商品,並當場扣得仿冒「ERMENEGILDOZEGNA」商標領帶17條、「FENDI」商標領帶1條,共18條(其中1條為查獲單位所購買之舉證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以犯同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為沒收各相關物品之前提;苟無犯該二罪之情事,自難據以宣告沒收。觀諸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本件經員警依被告辯解進行查證,確於ebay網站查獲11筆被告購得前開扣案領帶之買賣資料,此有該網路列印資料11份在卷可按,經檢視該買賣資料,被告均係向帳號為「comoitalyman」賣家購買,其中有部分領帶於販售時確已標示「PREOWNED」及「LIKENEW」,且每條售價約7至20元美金不等,確極易使人誤認所購買商品係正品無誤,故經檢察官認定被告於主觀上並無販售仿冒商品之故意,難以所涉嫌之商標法第82條之罪相繩,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販售仿冒商品犯行」,而予不起訴處分,足見被告並無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依前開說明,自無從依商標法第83條沒收扣案領帶;又該領帶並非違禁物,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