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味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3-1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7-19、27-29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味一食品有限公司謝清銀愛上網路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6004368522,750元113年8月18日SD9828671002味一食品有限公司謝清銀愛上網路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6004368522,750元113年9月18日SD9828672003味一食品有限公司謝清銀愛上網路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6004368522,750元113年4月18日SD9828667004味一食品有限公司謝清銀愛上網路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6004368522,750元113年5月18日SD9828668005味一食品有限公司謝清銀愛上網路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6004368522,750元113年6月18日SD9828669006味一食品有限公司謝清銀愛上網路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6004368522,750元113年7月18日SD982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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