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莉珊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莉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莉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8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821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吳元曜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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