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思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思雄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傳喚受刑人未到庭表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楊思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易科罰金備註1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期徒刑3月109年3月29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6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交簡字第129號109年6月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交簡字第129號109年7月22日是2恐嚇危害安全有期徒刑5月108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9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14號110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14號110年8月31日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