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全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全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全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陳葉連瑛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志航
郭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71年度全字第744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庭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如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清償而無假扣押或起訴必要,應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本院71年度民執全字第704號),併予指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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