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弘毅具保人劉美蔬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美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彭弘毅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劉美蔬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彭弘毅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劉美蔬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維持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乃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並同時通知具保人劉美蔬偕同受刑人到庭,惟均未能傳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三份及送達證書七紙附卷可按,顯見受刑人彭弘毅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