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32號聲請人 石東祐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石曾碧霞.○○里0鄰○○路○段00巷00號)於102年2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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