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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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煥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笛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吳建榮葳能光電有限公司王世昌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
000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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