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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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煥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笛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 吳建榮 、葳能光電有限公司及 王世昌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
000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