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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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林光亮
阮素娥 被告 陳玉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613號、110年度交易第14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