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89號、第1983號及98年度簡字第503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月20日凌晨│98年2月24日9、│98年3月9日至同││)│5時許│10時許│年月21日間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45號│1724號│1305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89│98年度訴字第1983│98年度簡字第5033││││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12日│98年7月14日│98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89│98年度訴字第1983│98年度簡字第5033││││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14日│98年8月11日│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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