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蕭硯蓉
蕭慕慈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士建富主標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富主標線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與原告所提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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