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54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國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主張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42,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