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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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54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國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主張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42,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