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4720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蔡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