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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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69號原告 張心怡
高常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被告 李坤書
林虹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心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