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係請求判決被告乙○○、甲○○、丁○○、丙○○將其占用原告土地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原告之請求既係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土地價額為準。原告請求被告乙○○等返還之台北縣○里鄉○○段○○○○○○○○○號土地,暫以79.55平方公尺計算無權占用之面積,而上開土地民國9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2,740元(計算式:79.55㎡×2,800元=222,740元)。此部分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2,740元,俟將來測量被告乙○○等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另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部分合計為35,840元(計算式:6720+6720+22400=35,840元),承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為258,580元。
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亦有明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8,58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如未遵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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