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原告 許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鋐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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