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原告 許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鋐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原告 許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鋐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