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四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里鎮○○0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甲○○主張其為失蹤人乙○○之女,乙○○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為80歲以上之人,目前設籍於花蓮縣○里鎮○○00號,自101年12月22日離家後即音信杳然,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1年,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12年8月7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太平洋日報各1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投保等資料。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乙○○於101年12月22日失蹤,計至104年12月22日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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