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蔡皓棠 即 蔡東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零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