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8,57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53元,經扣除前繳調解費用新台幣2,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3,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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