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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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7號聲明人庚○○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丁○○
乙○○己○○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丙○○之除戶謄本。
二、聲明人庚○○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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