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2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壬○○○相對人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壬○○○之拋棄及限定繼承查詢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