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31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建緯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並詳如附表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68號、98年度台非字第141號判決意旨)。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侵害被害人 姜捷譯鄭欽哲王智玲楊雅卿汪湛中林哲偉廖彥捷陳明賢葉容凱 等9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學歷為高職肄業,原在雲林第一監獄服替代役,役畢後尚在尋覓工作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現與祖父母同住,又被害人共9人所受損失共新臺幣34,632元,被告尚未與之和解或賠償損失,本件係因其思慮不周而觸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害人遭受詐騙情節。
┌─┬───┬───────────┬────┬────┬──────┬──────┬──────┐│編│被害人│被害人遭受詐騙方式│被害人匯│被害人匯│被害人匯款金│犯罪事實係經│增列證據部分││號│││款之時間│款之地點│額(新臺幣)│聲請簡易判決│││││││││或移送併辦││├─┼───┼───────────┼────┼────┼──────┼──────┼──────┤│1│姜捷譯│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臺南市下│1,480元│聲請簡易判決│││││網站上刊登販賣餐卷之虛│月10日下│營區慈惠│││││││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午1時29│街129號│││││││年9月10日上午10時許,│分│下營郵局│││││││在臺南市下營區住處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2│鄭欽哲│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高雄市前│7,300元│聲請簡易判決│││││網站上刊登販售餐卷之虛│月11日中│鎮區 保泰 │││││││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午12時45│路355號│││││││年9月10日晚間7時19分│分│國泰世華│││││││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家中││商業銀行│││││││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前鎮分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3│王智玲│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臺北市中│2,200元│聲請簡易判決│││││網站上刊登販售餐卷之虛│月11日下│山區民生│││││││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午1時54│東路2段│││││││年9月11日下午某時許,│分│141號國│││││││在臺北市中山區所任職公││泰世華商│││││││司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業銀行│││││││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4│楊雅卿│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新北市中│4,970元│聲請簡易判決│││││網站上刊登販售硬碟之虛│月11日晚│和區員山│││││││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間10時49│路8之1│││││││年9月11日晚間10時許,│分│號其住處│││││││在新北市中和區住處上網││之網路銀│││││││瀏覽及以手機和電子信箱││行ATM│││││││向賣家詢問商品功能及交│││││││││易方式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5│ 吳方齡 │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不詳│1,450元│聲請簡易判決││││汪湛中│網站上刊登販售TOSHIBA│月12日某││││││││行動硬碟之虛偽資訊,致│時許││││││││被害人於101年9月11日│││││││││下午4時15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家中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以其夫汪湛中之帳號依│││││││││指示匯款。││││││├─┼───┼───────────┼────┼────┼──────┼──────┼──────┤│6│林哲偉│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花蓮縣壽│2,700元│聲請簡易判決│││││網站上刊登販售ACER牌液│月13日下│豐鄉志學│││││││晶螢幕之虛偽資訊,致被│午3時37│村大學路│││││││害人於101年9月13日下│分│2段1號│││││││午4時許,上網瀏覽後,││臺灣中小│││││││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企業銀行│││││││依指示匯款。││││││├─┼───┼───────────┼────┼────┼──────┼──────┼──────┤│7│廖彥捷│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不詳│6,200元│聲請簡易判決│││││網站上刊登販售BENQ牌液│月13日下││││││││晶螢幕之虛偽資訊,致被│午3時48││││││││害人於101年9月13日上│分││││││││午10時10分許,上網瀏覽│││││││││及以手機與賣家確認商品│││││││││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8│陳明賢│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年9│花蓮市中│4,120元│聲請簡易判決│││││網站上刊登販售PIONEER│月14日上│山路408│││││││牌迷你家庭劇院音響之虛│午10時│號 花蓮國 │││││││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安郵局│││││││年9月10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9│葉容凱│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1年│101年9│苗栗縣苗│4,212元│臺灣苗栗地方│SKYPE交談紀││││9月8日以「 陳可欣 」之│月15日下│栗市中正││法院檢察署10│錄(苗檢101││││名義,使用SKYPE帳號「│午2時17│路402號││2年偵字第26│年度他字第13││││yoyo-tw0321」與被害人│分│土地銀行││14號移送併辦│66號卷第43頁││││進行網路交友,嗣於101││苗栗分行│││至第52頁)││││年9月15日中午某時許,│││││││││向被害人佯稱要從ATM轉│││││││││帳明細表查詢其職業云云│││││││││,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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