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博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偵字第11388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文博明知「大秦帝國」之影片光碟,係告訴人新鶴鳴影視有限公司(下稱新鶴鳴公司)經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告訴人新鶴鳴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新鶴鳴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0年9月19日21時1分,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於其所使用之部落格網路空間內,張貼「大秦帝國」之連結網址,供不特定之網友瀏覽後點選上開超連結,觀看盜版之「大秦帝國」影片,嗣告訴人新鶴鳴公司員工於101年9月28日上網瀏覽發現上情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著作權法第100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本院應審究告訴人新鶴鳴公司就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所有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具合法告訴條件。
(一)著作財產權之告訴權人:⒈專屬被授權人有告訴權:
按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所享有之各著作財產權以限定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方式單一、部分或全部授權予他人。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準此,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申言之:
⑴有關專屬被授權人之權利範圍,著作權法於90年11月
12日增訂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其修正理由第4項載明:關於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究取得何種地位,現行條文未規定之,致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可否再行使著作財產權,滋生疑義,爰增訂第4項,明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而著作財產權人在該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所謂行使權利者,係指著作財產權於私法上之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被授權人得否提起刑事告訴,應視其是否為被害人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⑵著作權法嗣於92年7月9日修正,即專屬授權之被授
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其修正理由第3項載明:依條文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惟其得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並不明確,滋生爭議,爰予修正明定。職是,綜觀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文義及修正沿革與理由,專屬授權之授權人不得行使之權利,包含私法上之實體權利及刑事告訴權等訴訟法上權利。
⒉非專屬被授權人無告訴權: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事件,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僅得於授權範圍內取得使用著作之權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並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而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尚屬有間。反之,專屬授權契約關係,其法律關係為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就同一內容再授權第三人,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因契約關係在授權範圍,取得獨占利用著作之權限,授權人於同一授權範圍之內容,除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外,本人亦不得行使權利。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使用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受侵害,其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時,兩者相同,被授權人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提出告訴或自訴。況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並無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應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限制,兩者情形有別。至於獨家授權者,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之義務,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其性質非專屬授權,核與專屬授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與行使權利,兩者有別(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18號、98年度台上字第7616號刑事判決)。
(二)新鶴鳴公司是否具有刑事告訴權之判斷:⒈經查,本件「大秦帝國」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為中國國
際電視總公司,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復將該著作之有線電視播映權、無線電視播映權、VCD、DVD製作發行權、MOD點播權、VOD點播權、MOD點播權、VOD點播權、數位電視播映權,自97年6月11日起至102年6月10日止,獨家授權予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商華采臺灣分公司),並同意商華采臺灣分公司再授權予第三人,嗣商華采臺灣分公司與新鶴鳴公司於97年7月8日簽訂授權轉讓合約書,將本件視聽著作之DVD、VCD、藍光DVD光碟家用及公播版重製權獨家專屬授權予新鶴鳴公司等節,有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文件、北京市方正公證處(2008)京方正臺證字第00133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7)核字第064808號證明、商華采臺灣分公司與新鶴鳴公司之授權轉讓合約書、臺北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局錄陸劇字第000139號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各1份附卷(偵查卷第15頁至第26頁)可查,是商華采臺灣分公司確為本件視聽著作臺灣地區有線電視播映權、無線電視播映權、VCD、DVD製作發行權、MOD點播權、
VOD點播權、MOD點播權、VOD點播權、數位電視播映權之「獨家」被授權人,而非專屬被授權人,雖得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之同意,得將本件視聽著作之VCD、DV
D製作發行權再授權予第三人新鶴鳴公司,惟依照後手之權利不得優於前手之法理,新鶴鳴公司僅得取得本件視聽著作之VCD、DVD重製之獨家授權,而無法取得專屬授權,自非合法之刑事告訴權人。
⒉再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
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著作權人就同一視聽著作自得有不同地域、期間、媒介、利用方法等各式類型之著作權授權模式,並以茲限定授權範圍,即使告訴權人為專屬被授權人,其就被授權範圍外之著作權侵權行為仍無刑事告訴權限。依照前揭說明,商華采臺灣分公司僅將本件視聽著作之VCD、DVD重製獨家授權予新鶴鳴公司,新鶴鳴公司並未取得公開傳輸之專屬授權,而本案被告被訴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洵非新鶴鳴公司被授權範圍內之本件視聽著作利用方式,且新鶴鳴公司並非專屬被授權人,已詳述如前,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新鶴鳴公司尚非被告本件被訴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權行為之刑事告訴權人,洵堪認定。
3.查,商華采臺灣分公司及新鶴鳴公司雖於上開授權轉讓合約書約定:「9、侵權制止:乙方(新鶴鳴公司)如發現再授權地區內本節目有水貨或第三人有非法發行或盜錄本節目之情事,甲方(商華采臺灣分公司)同意授權乙方為甲方之合法授權人,或由乙方逕自向侵犯版權或非法道路之第三者法律起訴即採取一切法律行動以維護乙方權益,甲方並同意協助乙方取得任何訴訟上所需之文件。」綜觀前開合約條款內容及前後文義,顯係授權新鶴鳴公司「採取排除侵權行為之法律行動」,而非「著作權之專屬授權」,該合約條款自無法作為新鶴鳴公司合法提起本件刑事告訴之權利基礎,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新鶴鳴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鶴鳴公司並非著作權人,亦非專屬被授權人,其非合法提起本件刑事告訴權,本案既未經告訴權人合法提起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如告訴人新鶴鳴公司仍認其公司有告訴權,惟其公司亦已於本院審理中遞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本件仍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王婉如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