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 劉素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彤雲 山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駁回聲請,經原告提出抗告,嗣經臺灣等法院於105年1月8日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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