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聲請人 陳智閔陳傳勝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傳勝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陳傳勝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提出陳傳勝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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