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聲請人 鍾佳賢
相對人 郭庭瑋
現於法務部○○○○○○○○○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38號就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8號),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官陳彥年
書記官林希潔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鍾佳賢
相對人郭庭瑋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仟元,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當庭給付貳仟元完畢。
(聲請人簽收:鍾佳賢)
(二)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1號案件,檢察官
起訴的犯罪事實所生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於收受上開款項後,同意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
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鍾佳賢(鍾佳賢)
相對人郭庭瑋(郭庭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林希潔
法官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希潔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