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0號原告 黃鳳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建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被告池建文之住、居所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房屋裝修工程於民國107年12月
4日簽約,預計於108年4月5日完工,簽約當日給付頭期款現金97500給裝修負責簽約人 池建銘 並有介紹人 曾冠誌 在場同時見證,之後裝修款項如合約內容,依裝修進度匯至哥哥池建文帳戶。一開始裝修進度還算順利,但在匯第二期裝修費後,發現進度嚴重落後,且裝修負責人池建銘一直告知進度依舊如期進行中,要求再匯第三期項,才能盡快趕上進度,但在匯款第三期款項後,實際前往確認,並未有任何進度,一樣停留在第二期階段,之後就以財務狀況有困難,需支付員工薪資等理由做推託,遲遲無法再進行任何施工,以致到最後裝修負責人池建銘因病心肌梗塞過逝(按:應為「過世」之筆誤),而且此消息還是透過介紹人曾冠誌告知才知悉,得知此結果後實在無法接受,在過程中所有不積極處理的態度與行為,要由受僱人:黃鳳萍承擔,由於之後每期工程款項都是匯入裝修負責人哥哥池建文帳號裡(如合約內示帳號)加上後續無任何可協助處理此事項的聯絡人,所以只能向匯款收款人:池建文提出告訴,協助處理此事誼(按:應為「事宜」之筆誤)」等語,而沒有表明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也就是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款項的法律關係),也沒有載明被告的住、居所,本院因此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到院,補為陳報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以及被告現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按原告主張,原告匯款至被告帳戶,其目的是否係向池建銘即杜拜室內設計給付工程款?原告匯款的給付對象,是否其實是池建銘即杜拜室內設計,而不是被告池建文?原告如果是要請求返還工程款,是不是應該以池建文或池建銘即杜拜室內設計(或其繼承人)為被告?倘若原告請求的是契約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池建文並非原告所指契約的當事人,為什麼又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損害賠償的請求應以池建文或池建銘即杜拜室內設計(或其繼承人)為被告?這部分雖然無關起訴要件,不在依法得定期命補正的範圍之內,然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也請原告提出書狀一併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