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啟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啟航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予以簽結在案(為
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第29號、第3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啟航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為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第29號、第3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9年3月5日簽呈1份可參;而該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則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鑑毒字第122號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595號卷第19至22頁、第60頁、第79頁),屬違禁物甚明,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重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3公克│││3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總毛重1.73公克,總淨重1.25公克│││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23公克│├──┼────────┼───────────────┤│3│含有第二級毒品假│毛重1.54公克,淨重1.1公克,驗│││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餘淨重1.08公克│││梅粉1包(編號1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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