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林隆穎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怡萱 律師被告 張燕宗
張名鋤 張惠禎 張惠寧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錫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依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報告書所載,系爭土地之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83萬9663元,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本院卷第19頁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1萬9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9018元(本院卷第29頁收據),尚應補繳4萬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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